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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法律保障“家庭主妇”的合法权利
2022-04-28
一、案例简介  

     周某华(女)与陈某林系夫妻关系,二人均是年逾古稀的老人。陈某林退休前是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月收入有六千多元,周某华则是一位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2016年底,老两口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林从此独自在外租房生活。2020年3月,周某华罹患胆管癌,手术后仍需长期吃药。自从双方分居后,陈某林一直选择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周某华将陈某林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林每月给付生活费,并承担其全部医疗费。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周某华身患疾病,无收入来源,需要扶养。虽然周某华与陈某林关系不睦、分居生活,但陈某林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应当给付周某华一定数额的扶养费。综合考虑双方收入情况、现阶段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林每月给付周某华生活费1800元,并承担周某华今后的医疗费用。


三、简要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作为家庭成员的“夫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更承载着对彼此、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项规定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也是妇女在家庭中平等地位的体现。夫妻间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既是维护家庭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更是整个社会风气导向的集中展现。本案判决维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保障了以从事家务劳动为主的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