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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2-04-29
一、案例简介  

     陈某云(女)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以家庭为单位在村里取得了承包土地,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该承包土地并未处置,离婚后一直由徐某进行耕种。陈某云离婚后将户口迁到邻村、在邻村生活居住,但由于当时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已经结束,陈某云并未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2016年开始,徐某单独将承包土地全部进行流转并获取流转费用。陈某云得知后向徐某主张承包土地流转费中其应享有份额,但徐某拒不给付。为此,陈某云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给付土地流转收益。徐某在庭审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离婚后陈某云已不再是“徐家人”,无权获得土地流转费。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陈某云和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后陈某云虽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也未被收回,陈某云对此仍旧享有份额,因承包地流转产生的收益理应在陈某云和徐某之间分配。据此,法院判决陈某云分得土地流转费17000余元。


三、简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陈某云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对原承包地仍享有权利。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衍生出的土地流转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