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并于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且双方共同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但在双方结婚前,女方父母向男方转账30万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男方父母向其转账9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后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要求分割房屋。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本案中认定女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30万,男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90万,因此截止庭审时,即2020年12月底房屋的净值为437万元,双方均认可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需支付女方的款项为【437万-(90万+30万)】/2+30万=188.5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