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系小A的父亲,2014年下半年,小A告知A其要结婚。为给小A操办婚礼,A与其现任妻子为小A名下的别墅进行了装修和购买家具,并为其购买了一辆汽车。2014年12月27日,小A的婚礼在该别墅内举行。婚礼后,小A将其房屋的产权人变更至其妻子名下。2015年1月,A以小A拖欠其巨额借款为由,将小A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A应向该院提交其与小A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首先,虽然庭审A出具了装修的《施工合同》和付款凭证,但此仅仅能证明A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且支付了款项,但不能证明是向小A出借的资金。其次,《施工合同》不是小A与装修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该由小A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第三,即使《施工补充合同》为小A所签,但《补充合同》是对《施工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的相对人并不能因此改变。且根据A在其他案件的陈述,其对小A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添置家具、购买车辆的花费,均是其为小A置办婚礼的支出,按照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以及A本人深厚的经济基础,以上支出应认定为是A对小A的赠与,体现了父母对儿子人生大事的重视和对儿子深厚的关爱。因此,不予支持A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