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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因赌博而举债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2-01-04

案情简介

     

代某亚与王某奇居住在同一小区,相互熟识。2014年11月至12月,王某奇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向代某亚下注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确认有关赌博内容,相互确认和支付赌博款项。2015年6月6日,王某奇向代某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本人王某奇因资金周转问题向代某亚借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用作资金周转。此借款即时生效,此借款用XX房屋做为抵押,此借据钱还清之后,抵押作废。12月5日还钱。”之后,代某亚分别于2015年6月4日、6日向王某奇转账10000元、29600元,但并未对借条中约定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王某奇与姚某曾系夫妻,于2007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19日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奇每月向姚某转账1100元。因王某奇未归还欠款,2015年,代某亚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奇立即归还其欠款8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判令姚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7月1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65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债务为王某奇与姚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姚某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03民终1891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姚某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粤民申5578号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7)粤03民再154号民事裁定,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本金,代某亚主张除在借条出具前后代某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所支付的10000元和29600元外,其余款项系双方在此前存在的多次小额现金借款,但对此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代某亚与王某奇之间存在赌博行为,上述代某亚所主张的现金款项也不能排除与赌博有关,因此对借款本金认定为39600元,对代某亚现金交付的主张不予采信和确认。


关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王某奇于2015年6月6日向代某亚出具的《借条》载明“12月5日还钱”,其虽未明确还款的年份,代某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并请求王某奇、姚某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王某奇、姚某未对借款期限届满的主张提出异议,故据此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5日。代某亚与王某奇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因此判令王某奇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关于该债务是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月向被告姚某支付1100元,且在向代某亚借款前后并未有任何的增加,因此认定王某奇向姚某按月支付1100元的行为属家庭的正常开支。代某亚对其主张王某奇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且姚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和支持,该债务为王某奇的个人债务。综上所述,判决王某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代某亚偿还借款本金39600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代某亚的其他诉讼请求。代某亚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代某亚与王某奇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相互确认和支付赌博款项,王某奇曾抗辩只有银行账户收到的款项属于借款,其余系高利贷的利息,该抗辩具有一定事实依据,原审据此酌情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39600元并无不当,基于王某奇因赌博目的借款而认定本案借款属于王某奇个人债务亦无不当,系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法院予以确认。代某亚的上诉主张及上诉请求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由王某奇支付代某亚借款本金39600元及逾期利息的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