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系小A的父亲,小B为小A的妻子。2017年6月28日,在小B与小A结婚前,A向小B转账150万,小B用该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于2017年7月4日取得房产权证,登记在小B个人名下。2017年7月17日,小A和小B结婚。现双方正在诉讼离婚阶段,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小B所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诉讼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小B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A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