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孙某于2013年相识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为方便日常工作生活,二人商议在男方李某工作地点附近购买房产。2015年5月份,由女方孙某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储藏室及车库,房产总价为130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78万元,剩余房款52万元以孙某名义办理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上述房产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至孙某个人名下,交房后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6月,李某与孙某感情出现裂痕后彻底解除同居关系,上述房产由孙某继续占有使用,李某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仅登记在孙某名下,要求孙某归还房产,孙某以上述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仅向李某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不成,引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
三、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