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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离婚后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吗?
2023-07-20
一、案例简介  

原告贺某与被告尹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矛盾不断加剧,互相都有离婚的想法。因协议离婚不成,尹女士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和贺先生离婚。双方都极力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并列举各自优势。

二、法院裁判

调解过程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仍坚持一方抚养小孩。对此,承办法官及助理多次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双方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承办法官遂调查婚生子平日的生活状态并向孩子(已超过八岁)及其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了解情况发现,在原被告分居时,孩子实际也是双方及父母共同抚养照看,且已经建立起稳定的家庭感情。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维持共同抚养的状态,对孩子们的生活影响不大,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鉴于双方均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明显障碍,双方均强烈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且子女已实际由双方共同抚养的现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发育以及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承办法官大胆突破,建议双方维持现状,离婚不离爱,孩子仍由双方共同抚养。最后原、被告双方及父母对共同抚养的细化方案表示认可。

三、简要分析

“共同抚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孩子可能会判给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另还有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由父母共同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共同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长;也能满足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相对减轻父母之间因为失去孩子抚养权而产生的不满,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是可以做到父母共同抚养孩子的。那么,共同抚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实现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呢?

第一,父母双方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大到教育、医疗,小至饮食、娱乐等会有各自不同的意见。对这些争议,双方能够以合作态度,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这些直接关系着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

第二,共同抚养应当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有些父母只是把争夺孩子抚养权作为多分财产的手段,此时共同抚养显然不能适用。同时,父母选择共同抚养时,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

第三,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情况。共同抚养模式下采取的具体安排,不管是同等时间安排或者轮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钱出力另一方负责教养照顾等,都应当尽可能符合抚养实际情况。

共同抚养模式为有需求的父母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子女抚养模式。我们建议,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父母们可以优先选择共同抚养,双方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商解决孩子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呵护子女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