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爱的凝聚,是家的期翼,更是父母的骄傲,为人父母的,无论身处何地,身居何位,子女都是他们一生的牵绊。很多缘尽分断说好“好聚好散”的夫妻,最终却都因子女的抚养问题而不欢而散,今天,小编就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一些问题做个整理,以供大家参考。
上篇:抚养权
在诉讼离婚中,对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否有利于子女今后生活,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为保证子女健康成长,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经父方要求子女随父方生活;父母可协议以完全承担子女的抚育费为条件要求抚养子女,但抚养方实际经济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二、是否符合被抚养人的生活习惯。双方抚养能力相当且都要求抚养时,考虑被抚养人的实际生活惯例。若被抚养人单独随其中一方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被抚养人的意见。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若被抚养人希望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四、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定时,从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等为出发点考虑,对于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优先考虑。
下篇 抚育费
一、抚育费的给付时间。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能力一次性给付的,可一次性给付。
二、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原则上,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但丧失劳动能力、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三、抚养费的增加。抚育费确定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况时,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