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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婚前以1元送女友的房产,婚没结成还能要回吗
2022-05-11
一、案例简介  

原告黄某与被告的母亲袁某系重组家庭,被告刘女士在其父母离婚后本跟随其生父共同生活,而一年后变更抚养关系,搬去黄某与母亲家共同生活,并与原告形成继父女关系。2017年11月,原告不幸查出患大肠癌,经做手术切除肛门,此后只能靠挂袋排便。


2021年,袁某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而原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女士承担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并支付今后医疗费的一半。
 庭审中,原告大量列举自己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刘女士金钱上的付出,被告则否认部分事实,同时强调自己经济上的困难,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自己无力负担。



“赡养不容‘欠费’!”


法官通过庭审了解基本情况后,深知本案赡养纠纷比较特殊,一纸判决固然能解决问题,但是终究解不开父女的心结,无益于家庭关系的修复,更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便决定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法官从“情”与“法”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告知被告,其在未成年时期与继父共同生活且受其抚养教育,按照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用,另一方面又以“乌鸦反哺”“羊羔跪乳”的故事晓之以情,继父将其抚养成人,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给予了支持,现迈入花甲之年,没有经济来源,正是儿女报恩的时候。同时,也劝说原告要换位思考,体谅子女的难处。



“我一定会履行好赡养义务!”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与调解,被告意识到了自己在履行赡养义务上的缺失,原告也同意做出让步,双方一致同意:被告自下个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00元,并承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的一半。
        父女俩握手言和,刘女士说,“我现在经济有些困难,等经济状况好转,一定会多来看你,多给你买些营养品!
“我这么多年一直把她当成亲生女儿看待,现在也觉得我的付出有了回报,心里也舒坦了。”原告黄某也感到很欣慰。
至此,这起继父女之间的赡养纠纷调解结案,被告自愿履行义务,不仅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还解开了父女心结,修复了亲情关系。

二、简要分析

“俗话说,养育之恩大于天。虽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但有养育之恩。”本案承办法官葛娟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主要审查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予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等等。本案中,继父黄某将被告刘女士抚养成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刘女士都须履行赡养义务,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婚,也不能抹去继父在成长过程中已尽到的抚养教育责任,作为继女的刘女士仍应尽到赡养义务,且履行义务不仅仅要在物质上有所付出,还应在精神层面给予老人更多的关爱和慰藉,确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