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帮我母亲保住了养老钱!”3月16日,一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之女代替母亲向南通中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金建飞打来了感谢电话。
当事人江老太今年96岁,儿孙满堂的她,原本过着安宁幸福的老年生活。去年,她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江老太的儿子成为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了,其中就包括江老太存在儿子名下的10万元养老钱。
这10万元一旦被法院执行,今后的医药费、生活费怎么办?江老太着急上火,向海安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自己是这10万元的所有权人,并停止对该款项的执行。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求。申请执行人某小贷公司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贷公司认为,货币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既然这10万元存在江老太儿子名下,那钱就应该按照银行账户名判断为江老太的儿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小贷公司的上诉理由并非毫无道理。
一边是老人的养老救命钱,一边是法律规定,这让承办法官陷入沉思,“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条并按照银行账户名判断权利归属,如果能够证明10万元来源于江老太,且未与江老太儿子的其他存款混同,那么这钱从某种意义上就应该视为特定物!”
理清思路后,法官重新梳理了江老太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从取款时间、存款时间以及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等细节上,对案涉10万元进行溯源,并向相关金融机构咨询了结构性存款的购买条件和要求。法官查实,10万元存款最初来源于江老太的银行账户,该10万元存款自2019年4月从江老太账户取出后,因江老太不在现场,其儿子便在当天将钱存入自己名下的账户,并认购了个人结构性存款人民币产品。
法官还进一步了解到,案涉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开户与江老太原银行账户销户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案涉账户自开户至被法院查封冻结期间,账户上的10万元存款金额从未发生变动,也未与江老太儿子名下的其他存款混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不应简单根据账户名认定,而应根据其原始来源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涉案10万元为江老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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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信息化、智能化的金融产品,老年人常常无所适从,只能委托子女代为办理。因此,司法裁判时必须考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作出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的、有温度的判决。”法官表示,民事审判要明辨是非,秉公裁决,才能定分止争,助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