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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订婚后男方悔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2022-03-29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原告大军与被告小红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大军和小红决定谈婚论嫁,大军前后总共给了小红彩礼120000元订婚礼金11000元,并给小红买了价值17200元的女士钻戒,为自己购入价值3532元的男士钻戒,两枚戒指均由小红保管。

 但在婚前的相处时光中,大军和小红经常发生争吵。大军认为双方无法继续相处下去,于是提出分手,并要求小红返还彩礼和两枚戒指。

 小红对此表示,恋爱这段时间,自己付出了感情和时间,男方婚前悔婚的行为不仅给自己在精神和心理上都带来了伤害,还让自己的婚姻问题成了亲戚、邻居甚至是同事饭后的闲聊话题,大军应当为悔婚的行为给予她相应的补偿,不同意退还全部彩礼,只愿意退还60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军给付的结婚彩礼、订婚礼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认定为彩礼,女士钻戒作为结婚信物属于价值较高且具有特殊含义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对于小红持有的男士钻戒属于大军的个人财产现大军诉请要求返还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小红返还彩礼款131000元和两枚钻戒;驳回大军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小红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律师说法

司法解释虽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但返还数额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

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一方所追求的是缔结合法的婚姻并与对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缔结婚姻”并不仅仅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简单的形式流程,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说若双方属于未婚同居的情形,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不会仅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更会关注实质要件,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0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0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0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