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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聚餐饮酒后死亡!8名共饮者被判担责
2022-03-14

鲁法案例【2022】064

“三星照 四喜财”

“五魁首 六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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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酒局过于枯燥

很多人在喝酒的时候会划拳来助兴

那么

划拳算不算劝酒呢?

饮酒过度出了意外

共同饮酒的人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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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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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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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宋某某与被告陈某、宋某等11人系同村亲邻,一起在临沂木板厂务工,因既是同乡又是同事,经常轮流“做东”聚餐。2021年5月20日,经被告陈某发起,被告宋某通知,宋某某、陈某、宋某等10余人晚上一起在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聚餐,一行9人喝了4瓶42°白酒,又喝了2箱啤酒,另有3人因驾驶车辆未饮酒。饭后,宋某某等人返回员工宿舍,次日凌晨4时许,妻子周某发现宋某某死亡。后经鉴定,宋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造成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因赔偿数额未达到一致调解意见,宋某某的近亲属将共同聚餐的11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共同聚餐和饮酒是一种普遍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但当参加聚餐行为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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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陈某、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虽在开庭时均称无劝酒行为,但在饮酒过程中分成两组采用划拳方式饮酒,划拳输的一方成员都要饮酒一杯作为惩罚,该划拳行为本身就有赌酒、劝酒性质,对造成共同饮酒人损害的,应承担一定责任。死者宋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过量饮酒可能给自己造成的后果有认知、预见能力,对本案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宋某2被告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其他6被告作为同桌共同饮酒者,未尽到注意、提醒和劝阻义务,对宋某某的死亡都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另外3被告既未饮酒,也无证据证明有劝酒行为,且尽到了酒后安全护送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等8名共同饮酒人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93588元。

一审宣判后,承担赔偿责任的8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酒桌免责协议不能真的免责,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第506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喝酒免责条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在造成饮酒人人身损害后,免责条款一律无效,该担责的仍然要担责。喝酒有量、劝酒有度。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