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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婚后起诉母亲讨要12万元彩礼,法院判了
- 2022-03-09
吉林长春女子郎某迪因索要12万元彩礼,将母亲张某燕告上法庭。原告郎某迪系被告张某燕与郎某国婚生之女,被告张某燕与郎某国于2007年5月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郎某迪在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居住生活至结婚前。2018年8月10日,原告郎某迪与男友王某鹏确立恋爱关系并在男友王某鹏家举办订婚宴,男友王某鹏家通过中间人王某华交给被告张某燕彩礼款120000元,原告郎某迪与男友王某鹏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在被告与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络贷款17500元,在原告结婚时被告陪送原告现金10000元,并为原告购买金项链一条、购买钻戒一枚,购买情侣表及衣物。2020年3月份因原告小产被告给原告现金2000元。在原告结婚后,因原告生活所需,被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原告现金如下:2021年3月5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2021年2月1日转账3000元,2021年2月26日转账2000元、2021年1月17日转账5000元,2020年4月5日给原告转账3000元,2020年2月26日给原告二笔转账4000元,2020年1月15日给原告转账1000元,2019年12月30日给原告丈夫王宇鹏转账1000元,2019年12月19日给原告生孩子转账2520元,2019年10月12日给原告转账1600元,2019年7月1日给原告转账2000元,2019年7月1日给原告转账5000元,2019年6月27日给原告转账10000元,2019年4月20日给原告转账2000元,2019年2月20日给原告转账3000元,2019年借原告20000元后只偿还10000元还欠被告10000元。2018年11月21日给原告转账2000元。合计67620元。原告郎某迪结婚后,被告张某燕独身租房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为打零工和其所有3亩地旱田年租金约1000元维持生活。一审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被告张某燕收取的120000元,系王某鹏其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郎某迪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本案被告离婚后,家中并无多少积蓄,在被告与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络贷款,在原告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在原告结婚后又通过转账给付原告现金67620元。被告收到原告结婚时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原告的生活,原告主张以上款项系被告赠与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结婚彩礼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郎某迪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燕收取的12万元系郎某迪男友的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家的彩礼。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郎某迪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燕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张某燕收到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女儿的生活,遂一审驳回郎某迪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