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俗语
以案释法
法律解析
01
遗嘱能力与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关系。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之所以不具备遗嘱能力,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未开,不能正确理解财产处分的法律意义,谈论生死更是缺乏知识和阅历的支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往往因为精神类疾病或者年老头脑机能退化而逐渐失智,从而丧失正确表达思想和决定的能力,一个不知自己是谁的人,一个行为不受自己理智控制的人,自然不能作出遗嘱,作出遗嘱也不能视为他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典》不认可缺乏遗嘱能力的人作出的遗嘱。遗嘱能力关注的是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至于其他生理疾病或者缺陷并不影响遗嘱能力,如聋哑人或者盲人,虽然表达意思的能力受限,但是只要是智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是完全具备遗嘱能力的,有资格订立遗嘱。
02
监护人不可以代替被监护人订立遗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那么不具备遗嘱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代为作出遗嘱呢?
答案是否定的,遗嘱应当由本人作出,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如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不能代替子女作出遗嘱。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订立遗嘱是处分财产,且一般属于无偿处分财产,不存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问题,故而监护人在订立遗嘱上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权利。
03
判断遗嘱能力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判断遗嘱能力具备与否的时间节点是遗嘱作出之时,遗嘱作出后遗嘱人遗嘱能力发生变化的,不影响遗嘱效力。在作出遗嘱时具备遗嘱能力,此后遗嘱人因种种原因逐渐丧失心智,遗嘱仍然有效。在作出遗嘱时不具备遗嘱能力,此后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的,遗嘱仍然无效。因此,判断遗嘱能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为精神病人一概不具备遗嘱能力的观念是有失偏颇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言俗语
以案释法
法律解析
01
遗嘱人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拥有极大的自由予以处分,《民法典》没有规定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没有规定遗嘱必须包含所有的继承人。恰恰相反,遗嘱很多情况下只是处分了部分遗产,又或者只是指定部分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的人认为自己照料老人付出较多,遗嘱没有理由不给自己留遗产;有的人认为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儿子,遗嘱不可能将遗产只给女儿不给儿子,这都是错误的认识。遗嘱的存在价值恰恰是法律尊重自然人意愿的表现,除非确有必要,否则遗嘱的内容听凭自愿,法律不作干涉。在《民法典》面前,无所谓公平不公平的遗嘱,只有真实与否、合法与否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可以记载的内容如下:(1)遗产的继承或者赠与;(2)设立遗嘱信托;(3)指定遗嘱执行人。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9条的规定,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