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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城里人在农村买房合同无效
2022-01-20

案情简介

     刘某一家均系城镇居民。2001年,刘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位于靖港某村的私房以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刘某交付购房款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2019年陈某以刘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基于不动产的房地关联性,房屋的转让必然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禁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刘某非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使用该村集体宅基地的资格。案涉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协议,虽属于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刘某应向陈某返还房屋,陈某应向刘某返还购房款。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均应对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或变相取得。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而与农民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一旦出卖农村房屋后,将要面临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