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

保险法领域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法领域
私家车出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1-11-29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鹿某将其名下小型轿车在被告西海岸新区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保险单重要提示栏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021年2月,原告鹿某通过某共享租车平台将涉案车辆出租给案外人苗某,约定租金为163元/日,租期自2021年2月4日9时起。

2021年2月4日18时,苗某驾驶涉案车辆因操作不当与围墙相撞,致车辆受损。经认定,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西海岸新区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为家庭自用从事租赁,改变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

后原告鹿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等共计9700元。


法院裁判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及用途且未及时通知被告,现案外人苗某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风险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依法判决驳回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涉案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而原告通过共享平台将涉案车辆交由不特定第三人租赁使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及用途,扩大了车辆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出险机率,该变化超出了被告预见范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或者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特别是会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人,避免发生保险事故时产生拒赔。



来源 : 山东高法



  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核实后我们将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