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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父母欠债,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可被执行?
2021-11-16

案情简介

A、 B系夫妻,为其未成年女儿小A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小A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A、B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C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A、B、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C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要求查封小A名下的房屋。小A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A、B于2004年12月购买涉案房屋,2005年3月9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小A,当时小A不满7岁。2007年1月10日该房屋用于为威兰德公司的债务向银行提供过抵押登记。此后涉案房屋一直被用作A、B名下公司的经营用房,并非小A实际占有使用。小A虽提供了几份《租赁合同》,认为是公司租用了其房屋,但该租赁关系发生于家庭成员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且小A当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房屋的上述抵押、租赁均明显超过小A作为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所需,放宽由A、B实际出资,亦由该二人实际掌控的公司占有。因此,法院认为该房屋应为家庭共有财产。驳回小A的执行异议。

实务认定: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