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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婚姻家庭专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1-10-25

案情简介

     

蔡某与史某原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3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2民初8282号民事生效判决,判决史某与蔡某离婚,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蔡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史某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案外人52000元债务的一半。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综上所述,判决驳回蔡某该项诉讼请求。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蔡某与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该笔债务的数额为52000元,应由蔡某与史某各负担该债务的一半,即各自负担2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误,予以更正,判决蔡某给付刘某的修车费52000元为蔡某、史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蔡某承担偿还责任,史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蔡某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