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小徐与小朱尚未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时间段内,小徐对小朱的打赏属于正常网络消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
但是,自2023年3月两人线下见面并确认恋爱关系后,小徐对小朱的打赏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款项均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之赠与,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当属无效。小马作为配偶一方主张返还,于法有据。
其次,关于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小徐与短视频平台之间就其观看直播、充值、打赏等行为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上述行为本身系正常网络消费,受法律保护。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小徐与小朱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直播中有所体现,客观上短视频平台难以对小徐是否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打赏小朱及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实质性审查和判断。在接到小马的投诉反馈后,短视频平台已及时对小朱账号作禁播处罚,在现有技术监管范围内亦尽到了监管职责,故短视频平台对基于分成规则取得的款项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朱向小马返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给付的11余万元。判决作出后,小马、小朱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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