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设立继承权丧失制度重在制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遗嘱之不法不道德或者不正当行为,凭借法律的强制力使得家庭伦理得到更普遍、更彻底的认可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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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一种权利,但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实施了损害等行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实施了重大的违法行为并损害了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之后,仍允许行为人原本所享有的继承权继续存在于现行的法律秩序当中,使其利己之目的得逞,多得甚至独得遗产,会颠覆我国历来强调的家族本位、重视血脉传承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
《民法典》既赋予民事主体丰富的民事权利,又要求侵害民事权利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法律用强制的方式来对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进行否定,继承权丧失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注重维护家庭伦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倡导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价值导向,是新时代“隆礼重法,德法兼治”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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