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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典型案例解读102:离婚后追回前夫在婚内所赠与“第三者”的财物,能追回全部还是一半?
2024-11-13
 男方婚内与第三人长期同居,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向该第三人转账,女方与男方离婚后,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款项?

01

基本案情


小廖(化名)与小钟(化名)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20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9月,小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陶(化名)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小钟通过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微信转款给小陶累计279047元;小陶通过信用卡、支付宝、微信向小钟转款,合计195288元。2019年下半年,小钟与小陶分手。2022年10月,小钟将小陶诉至钟山法院,要求小陶返还同居期间转给其的相关款项。

2023年4月,小廖诉至法院,要求小陶对其取得的赠与进行返还,并将小钟列为诉讼第三人。


02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钟在与小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与小陶同居生活,是违背忠实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小钟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小陶,事后亦未取得小廖的追认,既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小廖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小陶应当全部退还所有的受赠与的财产。

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消灭。在诉讼时,小廖和小钟已经离婚,双方已丧失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因此在确定小陶对小廖的返还责任时,不宜全额返还,宜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分割。故小廖仅可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在扣除小陶向小钟转款的195288元、此前返还给小钟的10000元以及两人同居期间小钟的日常生活开支250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小陶向小廖返还24379.5元,同时驳回小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小廖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贺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03

法官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因该种赠与行为的目的是与“第三者”维持婚外不正当恋爱关系,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者”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温馨提醒: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最终势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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