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天津某酒店在面试后向王某出具录取确认函,并要求其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及相应入职资料。王某基于对天津某酒店的信赖及希望建立劳动关系,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天津某酒店却以岗位取消为由,未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天津某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岗位录用应谨慎决定,一旦下发录用通知不得随意撤销,其取消录用的行为构成缔约过错,致使王某处于失业状态,依法应承担责任。法院结合天津某酒店承诺支付王某的工资标准、王某停止工作的期间及因停止工作造成的损失,酌情确定天津某酒店补偿王某11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应将诚信作为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劳动者基于对企业的信赖及预期利益,选择离开原单位,牺牲了既有利益,却因企业任意毁约的失信行为,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无信不立”的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