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许某为B公司的司机,2019年9月29日,许某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B公司因此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2020年8月6日,B公司以许某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
许某认为2019年9月29日的交通事故中,其负次要责任,并不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B公司不能简单地以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作为严重失职的认定标准,B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向仲裁委申请B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万元,后仲裁委支持了许某的仲裁请求。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其无需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掌握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有必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必要的程序去行使解除权,但用人单位也不能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许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B公司在近一年时方作出与许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因而B公司于2020年8月与许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欠妥,应当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具体数额方面,法院依据许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
B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中,B公司以许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本应为正当理由,却因未及时行使权利而丧失合理基础,最终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提示大家,为保障稳定的劳动关系、财产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解决纠纷,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论是作为用工主体的单位,还是提供劳动的员工,主张权利务必要及时。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金的,应当对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未提出证据证明工资标准,或提出的证据明显不合理、自相矛盾,难以使法官产生确信,那么劳动者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此提示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保管好工资条、工资确认单以及奖金、加班工资等发放凭证,一旦发生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提交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合法合理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