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周某购买了价值84万元的房屋一套,同年11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2月,周某将房屋进行出租,签订了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2000元/月。2020年5月21日,周某与郭某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后经郭某起诉,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郭某与周某离婚。2023年6月,郭某发现周某名下拥有一笔近10万元的银行存款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处理,且该存款系周某收取的房屋租金。郭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其中郭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8个月)取得的租金56000元进行分割。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郭某主张分割的存款确系房屋租金,但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所得,属于个人财产,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同样属于个人财产,郭某无权要求分割,请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被告周某婚前全款购买的个人财产,但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益,并不同于如存款利息性质的孳息或财物的自然增值。首先,房屋租金并不同于存款利息,租金的高低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与房屋本身的地理位置及管理状况等密切相连;其次,房屋租金的顺利获得,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等因素起到决定性作用,这往往需要投入较多的管理和劳务;第三,出租房屋,需承担合同解除、租金拖欠、房屋附属设施被破坏等与经营行为类似的风险,房屋租金自然应等同于经营取得的收益。因此,周某婚前个人房屋用于出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并未处理,现应予分割。法院遂判决:对周某在与郭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租金56000元进行分割,由周某给付郭某28000元。
判决作出后,郭某、周某均服判息诉。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