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女士与李先生于1989年登记结婚,后李先生于2020年1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分割财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黄女士与李先生自愿离婚。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黄女士发现李先生婚内出轨谭女士,多次转账、购买物品或代谭女士支付日常生活费用。黄女士另将谭女士和李先生诉至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请求认定转账及代支付行为无效,谭女士应返还黄女士相应价值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自2009年至2019年期间,共转账给谭女士174万元,并为其购买汽车、家电用品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花费34万元。
法院审理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与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谭女士转账及代支付款项,应视为李先生对谭女士的赠与。上述赠与款项应认定为李先生与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向谭女士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黄女士同意,损害了黄女士的权益,应认定为无效。黄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请求谭女士返还赠与款项。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待黄女士收到谭女士返还的款项后,若李先生要求分割,可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因素确定份额另行处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