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先生和袁先生通过参加单身微信群相识,并线下多次参加微信群主组织的打麻将、外出旅游等娱乐活动,双方较为熟悉。
某日,袁先生将微信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且配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并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
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回复“滚”“小心被告 律师在此”等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你等着接律师函吧”“不是开玩笑的”“啥都敢来 啥都敢加”。
因对方无视其不快和制止,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
仅是玩笑,还是侵害名誉权?
韦先生认为,袁先生编辑其肖像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是侮辱行为,有损形象,韦先生无法接受并已经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
袁先生则辩称,两人原本关系比较密切,使用韦先生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韦先生的本意;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观上也未造成韦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文字“花姑娘滴干活”;被告称系朋友间的开玩笑,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出于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
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据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袁先生限期将内含原告韦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韦先生书面道歉。
案件生效后,执行过程中,涉案微信群已解散,被告向原告进行了书面道歉。
一、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权不得被侵害
二、侵害名誉权后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