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就事故对傅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时,傅女士已怀孕九周,发生事故后腹中胎儿已无胎心,被迫终止妊娠。傅女士被迫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再结合人流手术对女性生育生理机能的损害,本次交通事故对傅女士身心无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故傅女士有权就被迫终止妊娠要求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遂依法判决:祁某赔偿傅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共计6300余元。
法官解读
实务中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孕妇流产是否要支持受害孕妇的精神损害赔偿做法不一。虽然一般的流产不能构成重伤,但是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伤害,其导致妇女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时,在适当情况下,也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更不要说孕妇因交通事故失去腹中孕育的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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