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裁判全文
再审申请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林、冯某香及一审被告范某彬、新郑市某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8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华安保险公司支付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案中,李福林、冯瑞香在一审中并未提交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的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支持该项诉请,无事实基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已不包含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七条规定的关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内容已被删除,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林、冯某香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关于应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条所列举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删除了此项规定,但并不应就此推论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误工费用不属于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办理丧葬事宜时势必产生必要的交通、误工费用情况下,酌定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某某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考虑到被侵权人损失的具体情况,王某燕、曾某平、郑某兰、曾某娜、曾某帅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具有合理性,一、二审法院酌情支持的金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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