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在2011年谈恋爱,同居后女方怀孕,二人便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女方生下女儿,男方一直以为女儿是自己的亲生女。
2020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的某套个人房产归女方所有,还约定男方需要继续偿还三年高达30余万元的房屋贷款;49万的其他债务由男方一人偿还。
离婚后,男方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便诉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案涉房产归自己所有,对外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
三、简要分析
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即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不可避免的掺杂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复杂动机。法院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十分谨慎,重点考察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以及相应事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的影响程度大小。
本案中,女方隐瞒在受孕节点前后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男方在不知晓女儿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