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小丽于2019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之女由小丽抚养,小张自离婚后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6000元,学费、医疗费、保险费另行支付。离婚后,2019年8月7日,小张与他人登记结婚,小丽偶然发现小张与其现任妻子于2020年3月育有一子,而其现任妻子怀孕时还是小张和小丽的婚姻存续期。
法院查明:根据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小明的出生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出生孕周为40周1天。此外,2022年2月14日,依据法院的调查令,小丽委托律师前往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小明是小张之子,且出生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另查,2022年2月9日,小丽因焦虑抑郁前往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记载,小丽“主诉烦躁、情绪低落、睡眠差,诊断为失眠、焦虑、抑郁状态”。
于是,小丽将小张诉至法院,小丽认为,小张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小张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二、法院裁判
三、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