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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虽然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在应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仍有协助受害人获取赔偿的义务!
2023-06-28
张某玲等与张某民、张某磊、包某江、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侵权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虽然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在应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仍有协助受害人获取赔偿的义务


案件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3907号
二审: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8民终261号
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申2711号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7时,杜某玲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库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库铁大道与库西路交叉路口时,车辆与安全岛路缘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翻覆,造成驾驶员杜某玲、乘客梁某财等死亡、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杜某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梁某财的近亲属张某玲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2142.5元。



法院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被告张某民、张某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原告出示新疆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张某民为杜某玲的丈夫、张某磊系杜某玲的儿子,二人系本案适格被告,应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民、张某磊不认可该信息登记,解释为当时为帮助办理杜某玲的户口才如此登记,并出示河南省鄢陵县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一份(2020年7月8日),证明:杜某玲户籍迁出前未婚未生育,与张某民不是合法夫妻,原告不认可该证明真实性与证明的问题。

另,庭审中,张某民、张某磊明确表示自己均不是杜某玲的继承人,如果是也不会继承其遗产。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民、张某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杜某玲遗产的继承,现原告要求其在继承杜某玲遗产范围内赔偿的请求无法支持。故作出(2020)新280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玲等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189012.75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玲等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审认定张某民、张某磊放弃继承,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杜某玲的遗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一审未认定杜某玲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且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就同一事实理由无法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赔偿。杜某玲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其遗产收归国家所有。国家在处置杜某玲遗产时应当优先偿还杜某玲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伤亡损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张某民、张某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否获得支持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死者杜某玲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确认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上诉人对赔偿比例未提出异议,故应以杜某玲所留遗产为限予以赔偿。经查杜某玲名下登记的一套房产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变更过户至张保国名下。

除上述房产外,上诉人张某玲、梁双全、梁全顺未提供杜某玲留有其他任何遗产线索或者被上诉人张某民、张某磊已经继承到了杜某玲所留的遗产。

同时,被上诉人张某民、张某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杜某玲的遗产,故本案中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张某民、张某磊在继承杜某玲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无法获得支持。故作出(2021)新28民终2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张某玲等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原审未能查明杜某玲的全部财产信息及其与张某民、张某磊之间的关系,未认定杜某玲应承担事故造成损害的主要责任及相应赔偿责任,驳回我方诉讼请求错误,导致我方就同一事实理由无法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赔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以及继承人继承财产情况的查明责任。

首先,虽然张某民、张某磊在本案中表示放弃继承,但二人在应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仍有协助梁双全等人获取赔偿的义务。

其次,原审查明杜某玲名下登记的一处房产经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变更过户至案外人张某国名下,本院在审查期间查明,该另案可能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审。

再次,在实践中,债权人很难完全掌握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情况或继承情况,而且相关继承情况有可能存在动态变化,要求债权人在诉讼中承担关于遗产线索或实际继承情况的全部举证责任过于严苛。

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的精神,原判决以申请人未提供杜某玲留有其他任何遗产线索或张某民、张某磊已继承到了杜某玲所留的遗产且张某民、张某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杜某玲的遗产为由,对申请人相应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确属不当故作出(2021)新民申2711号民事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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