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父母又离婚
一方死亡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
有继承权吗
案 情 简 述
张某先后经历两段婚姻
第一段婚姻生育一子小张
第二段婚姻
张某与王某再婚后
王某的女儿小陈跟随其
和继父张某共同生活
2014年
张某与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小陈随其生母王某生活
后张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原告小陈认为其自13岁至23岁期间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且有权利分割继父张某的死亡抚恤金。
故提起诉讼
请求与被告小张平均继承
被继承人张某遗产
保留分割张某死亡抚恤金的权利
案 件 审 理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与原告小陈之母王某于2003年3月结婚,小陈时年13周岁,尚未成年,与继父张某、生母王某长期共同生活,受到继父张某的抚养教育,直至2014年(时值小陈已经成年)张某、王某离婚。
小陈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不受婚姻关系变动的影响
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
因此,虽然张某、王某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作为继女的小陈仍是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小陈的继承权是基于拟制血亲这一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但小陈在其母亲王某与张某离婚后,未履行赡养张某的义务,故对其继承的份额产生影响,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法院判决
小张给付小陈遗产分割款20000元
驳回小陈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
是否享有继承权
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对于继子女
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01
被抚养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
02
共同生活或者抚养照顾。一般表现为继子女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并由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了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照料和帮助。或者继子女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的,也可以认定为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
03
抚养行为要经过一定的期间,是长期的、持续的。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仅需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进行了抚养教育,还要求这一抚养教育行为经过一定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