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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应当向谁追偿?
2023-05-10

郭某冬与葛某孩、魏某兵、魏某树、赵某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民终1435号

裁判要旨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郭小冬的损失本应在豫H×××××号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魏方兵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责任,但是魏方兵作为豫H×××××号车的投保义务人以及直接侵权人未依据有关规定为豫H×××××号车投保交强险,现郭小冬要求魏方兵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并要求魏方兵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50%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郭小冬要求魏柏树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魏柏树并非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也非直接侵权人,不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郭小冬要求赵贵武、葛小孩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葛小孩陈述从赵贵武处购买豫H×××××号车时,该车辆通过年检并投有交强险,而2013年11月18日将车辆在卖给魏方兵时,未投交强险、未年检。豫H×××××号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多年不参加年审、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已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郭小冬请求该车转让人葛小孩和受让人魏方兵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但赵贵武作为豫H×××××号车的登记车主,转让给被告葛小孩时该车已依法参加年审至2012年4月,属合法转让不属于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的情形,故赵贵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魏柏树辩称,事故划分不合理,经审查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因此该辨解该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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