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基于其出资和股东身份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参与经营管理和进行分配利润的基础,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应以任何形式剥夺或者以多数决形式对股东的知情权予以限制。
北京阿格蕾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金治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京01民终2778号
裁判日期: 2018.03.27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其权利行使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本案中,金治国系阿格蕾雅公司的股东,且在提起诉讼之前,金治国已向阿格蕾雅公司提出了查阅、复制申请,阿格蕾雅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治国的查阅、复制申请影响其公司正常经营,故一审判决支持金治国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金治国已向阿格蕾雅公司提出了书面的查阅申请并说明了查询目的,阿格蕾雅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治国的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一审判决支持金治国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阿格蕾雅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未经上述程序,金治国不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基于其出资和股东身份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参与经营管理和进行分配利润的基础,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应以任何形式剥夺或者以多数决形式对股东的知情权予以限制。阿格蕾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需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是以资本多数决的形式对小股东的知情权进行限制,将导致小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在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知情权,对阿格蕾雅公司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胡迎波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01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2018.03.26
本院认为,关于胡迎波、同兰平行使股东知情权程序是否应受公司章程约束的问题。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障股东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不得剥夺或予以限制。众一公司认可胡迎波、同兰平的股东身份,却又认为胡迎波、同兰平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在变相限制胡迎波、同兰平的权利。众一公司关于胡迎波、同兰平未按公司章程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上诉请求,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