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病重儿子不愿赡养
伤心无奈的她
找到前夫协商扶养事宜
并协议约定将百万房产赠送给对方
不想死后儿子却又出来阻拦
竟称该房产是
遗产赠与行为无效
案 情 简 述
戴某(女)于2013年城乡改建时
因自建房拆迁获得一套
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
因看病急需用钱
戴某与征地办协商
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
换成了90平方米加补偿款20多万元
戴某曾有过两段婚姻
.01
第一段婚姻,戴某与男方庞大某于1986年结婚,二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庞大某于1992年因故离世。
.02
第二段婚姻,2012年戴某与男方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
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
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
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
也已所剩无几
戴某向儿子庞小某求助
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
而且还表示
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的治疗费用
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就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后
蔡某依约履行义务
直至2020年3月戴某离世
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后事
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
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反对
2021年12月
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庞小某辩称,其不同意蔡某的观点
第一,蔡某出示的协议书并非是被继承人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年戴某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戴某被迫才与蔡某签订了协议。
第二,蔡某并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且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某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有失公正。
第三,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父母生病子女当然会出钱出力,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事情。
庞小某表示
戴某名下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
可以从戴某的遗产中扣除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关于庞小某主张
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
照顾母亲戴某
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
01
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02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故法院对于庞小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
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作为子女本身
既然选择了“不赡养老人不尽孝”
那继承开始也就“遗产无份莫懊恼”
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
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
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
使其安度晚年
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
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