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和徐大爷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徐大爷去世后,儿子徐先生取走了父亲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8万元,张大妈和女儿徐女士将徐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徐大爷账户内的存款是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张大妈自己,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徐先生却称,钱是父亲赠与给自己的,父亲生前的医疗费也是由自己支付的,应从遗产中扣除。
二、法官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徐大爷名下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张大妈的财产,另一半为徐大爷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妻子和子女继承。徐先生为父亲生前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从上述银行存款中予以扣除。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徐先生向张大妈、徐女士返还二人应得款项。
三、简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